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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孟磊案”疑云:获刑6年被指未在案发现场
2017-03-13 17:56:25   来源:   

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青年孟磊,有5个人证明他不在案发现场;而指证他在现场的3名关键证人被证实并不在现场,在庭审时均拒绝出庭作证。记者 杜涛欣/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杜涛欣 发自河南商丘

到底在不在案发现场,是孟磊是否有罪的关键。

2016年5月19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虞城县法院审判庭再次审理孟磊故意伤害上诉案,这也是孟磊故意伤害案第4次开庭,在案卷中证实孟磊在现场且参与打架的3名证人没有出庭。

“包括两次一审开庭在内的4次开庭,证实孟磊在案发现场的关键证人都没有出庭。”孟磊的辩护律师常伯阳表示,为了防止冤案发生,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各个环节,他已经与之“掰腕”3年。

7月13日,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此时,孟磊已经在看守所整整3年。

现场“迷雾”

2012年5月16日晚上大约9时左右,位于河南省虞城县贾寨镇京港超市门口刚刚结束了一起群殴事件。斗殴的双方为街上的两大姓:万家和孟家。双方互有损伤,为了“不吃亏”,斗殴者都住进了医院。

万家的伤者叫万正峰。5月17日,即案发后第2天,他称眼珠子被打掉了,指认某超市老板孟宪冉的儿子孟磊打了他(但他的笔录没有他本人亲笔签字,疑为他人代签的)。然而,万家参与打架的其他人的首份笔录中所述孟家参与打架的人中并没有涉及孟磊。

一个星期之后的5月24日,万氏兄弟在同一间病房接受了警方调查,却同时指证孟磊用棍子打伤了万正峰。但是,在现场附近做生意的现场目击者韩建立称“其中一个穿半截袖的(人)掂着棍去打孟庆峰(孟家参与打架者之一),当时孟庆峰在地上躺着,那人用棍一打,没打住孟庆峰,还将姓万的头打伤了。”

2012年7月14日,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万家打架者之一万正斌采取了强制措施,万正斌在回答警方是谁伤害了万正峰这个问题时,他回答并非孟磊,除了5月24日的供述中指证是孟磊打(了)万正峰外,其多次供述从未提到孟磊。

2012年9月13日,万家向警方提供了3个证人证明孟磊用棍子打伤了万正峰,随后警方在网络上通缉孟磊。但孟磊对自己被通缉并不知情,他还在商丘市自己的商店里打理生意。

那么,孟磊到底在不在现场?

律师用证据还原了孟磊的行踪:当晚8点多,孟磊受其父孟宪冉的指派到村东边韩红建的养鸡场了解鸡蛋行情。孟磊返回超市途中碰到在东边开饭店的老板孟建设,两人相互打了招呼。孟建设记得用高压锅焖鸡子时看过时间是8点50分,此后他又收拾东西准备打烊,往外面倒垃圾时碰到孟磊,时间大约9点多。而孟建设碰到孟磊时京港超市门口的打架正在进行。

孟磊回到超市,他父亲已经关上超市的门,父子二人还到贾寨镇卫生院围观了被打伤者,看到受伤者是孟磊的叔父孟庆峰,此时才得知京港超市发生了打架,待孟磊父子赶到案发现场,发现警方到了,打架已经结束。

除了韩红建、孟建设、韩建、孟宪冉,镇卫生院的医生李东江证实了在案发时分别与孟磊发生交集,孟磊不在打架现场,在打架现场的刘昆峰、刘福荣、任福聚等人也能够证实在打架现场没有看见孟磊。

关键证人不在现场

“除万正峰笔录首次提到是孟磊打伤了他,在此之前万氏兄弟首次笔录均没有提孟磊参与打架……事发一周后调查地点仍然是虞城县人民医院三楼第七病房,万氏兄弟异口同声指证孟磊打人,我认为警方取证程序违法,调查证人应当分别进行,以免发生影响。”辩护律师常伯阳表示。

“万家向警方提供的另外3名证人都与万家有亲戚关系,他们都明确表示看到孟磊打万正峰,尽管当时的视线非常差,这几个人都看清了孟磊拿的什么棍,而且都看到把万正峰的眼珠子打掉。”常伯阳认为,“几乎不可能看到这样的细节。”

常伯阳表示,因为对3个证人的身份和证据效力质疑,常伯阳到气象局调取了当日的气象资料,当天为十级云层,在没有路灯的贾寨镇,能见度非常差。

据常伯阳调查,3名证人中,杨保林和万正峰是连襟,孙世民是万正峰的妻弟,侯如海是万正峰姐姐的亲家。“而他们在书面证言里却说与孟家和万家没有任何特殊关系。”常伯阳表示,3人的证言没有任何可信度,杨保林、侯如海、孙世民甚至就不在现场。

孟家人曾找杨保林询问他是否看到孟磊打万正峰这件事情,杨保林称他当时根本就不在家。“而侯如海住址离现场非常远,在晚上9点,现场发生打架他不可能知道。

另外,孙世民当时在外地打工,根本就不在商丘,而是在广东某工地上。律师常伯阳到广东省孙世民所在的工地,孙世民的亲戚和他的老板、工友均证实案发时孙世民本人就在广东。

孟磊坚称打架时他不在现场,且向警方提供了5名证人,后来警方经调查也证实了孟磊的说法。

2013年12月16日,一审开庭时,证明孟磊不在现场的5名证人中,李东江和韩建两人出庭作证,表示对证言完全负责。

较真“证人出庭”

然而,孟磊于2013年6月8日被虞城警方拘留,6月21日被虞城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前,该案曾历经两次退补。

在批捕环节,常伯阳曾与虞城县检察院主管批捕的副检察长王玺交换过意见,也将孟磊不在现场的书面证据和意见递交给王玺。就在律师与王玺交涉后当天下午,孟磊被批捕。

2016年5月18日,王玺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解释称:“批捕要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王玺透露,万家的人不断上访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

“批捕之后还有把关的,还有起诉的,还有法院的。证据方面,因为时间短,只是对关键证人(所需要的证人)核实了一下。”王玺承认,对证明孟磊不在现场的证人没有经过核实。

此后的审查起诉环节,律师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要求对孟磊作不起诉处理,均石沉大海。此案虽是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引发了众多律师的关注。

2013年10月18日,常伯阳与16名律师开了论证会,认为孟磊不构成犯罪,向虞城县检察院检察长廉金英发出公开信,要求释放孟磊。

2013年12月16日,孟磊案一审开庭。常伯阳的辩护词中明确提出,孟磊不在案发现场,万正峰的伤情非孟磊造成。

“万家兄弟的证言虚假,且警方的调查程序违法,万家兄弟又拒绝出庭,因此,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常伯阳认为,“证人杨保林、侯如海、孙世民与万家有亲戚关系,杨保林、侯如海、孙世民证言与现场客观实际不符,系伪证,现有证据证实孙世民已经涉嫌伪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审法院确实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审委会10个成员7个认为孟磊无罪,其余3个认为有罪。”参与主审孟磊案件的一位法官表示,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召开的第二次审委会会议,同样是这10个人,超过半数认为孟磊有罪。

本案一审被虞城法院判6年,孟磊不服上诉到商丘中院,商丘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虞城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判孟磊6年有期徒刑。

2016年7月13日,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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