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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实质化的基本问题
2017-08-03 17:10:03   来源:中国网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是庭审实质化和辩护有效化的关键,也势必会引起公诉工作格局的新变化。最高检专职委员陈国庆曾谈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图解决好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问题;二是庭审实质化问题。”这都离不开公诉工作的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破除庭审的形式化,做到各诉讼主体充分参与、论辩、质证,需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侦查、起诉、审判的证据标准

  “以证据为核心”是审判中心主义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承担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审判中心主义对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提出更高要求。一些学者及部分司法人员认为,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起诉标准、判决标准是不尽相同且层层提高的。该观念是错捕错诉等问题出现的根源,严重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提升。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审判的证据标准和定罪标准并无区别,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中发现的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应依法排除,不得作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或判决的依据。这就要求公诉机关要彻底改变对证据“重真实性、轻合法性”的观念,应当予以排除的,坚决排除;有瑕疵补正后可采用的,则及时补正,不让“带病证据”上法庭。公诉人员要认真审查各项证据是否足以达到在法庭上经得起辩方质疑,不能寄希望于各方的配合或妥协。

  侦查是诉讼的源头,对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基础性作用,公诉人员要树立“审判”引导“侦查”的理念。一方面,审查起诉具有滞后性和卷宗性,公诉机关要强调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提前介入,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以证据指控引导侦查的方向。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可建立健全侦查主体观摩庭审制度,强化侦查人员证据质量意识,为公诉工作打好基础。

  (二)侦查、起诉、审判的控辩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体制机制的完善,最直观的是要处理好控辩关系。公诉实质化的最终效果需要通过庭审体现,而科学合理的检律关系是实现公诉实质化和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庭审虚化的问题还较为突出,表现为举证、质证、认证、裁判的虚化。当然,控辩关系不仅仅体现在庭审中,还贯穿于侦查、起诉等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深化公诉实质化从检察介入的开始,就要重视辩护律师对定罪量刑的意见和收集证据情况,有针对地交换意见。通过控辩双方的“论辩交流”将证据裁判原则通过公诉工作由审判向侦查扩展,保证审查起诉的事实证据经得起庭审检验。公诉机关要转变观念,理顺诉辩关系,改变公诉人消极答辩的现象,这也是现代诉讼的一个重要趋势。除此之外,如果不解决证人出庭问题,庭审实质化就很难实现真正的“实质”。公诉机关对公诉案件负有举证责任,应自觉推动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提升指控质量。

  (三)侦查、起诉、审判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为法律监督机关。该内容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事实证据的审查监督表现为对证据的逐一审查和对证据的全案综合审查,统一体现为对证据质量的把关。然而,强化公诉实质化,不仅仅要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还应当对诉讼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尤其是对侦查环节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是否存在阻碍各主体行使诉讼权利,是否存在强制措施不当等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利用纠正违法、联席会议等形式解决个案或普遍性问题。

  最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这是诉讼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保障,也是公诉实质化在个案中的落脚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宋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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